关于公示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入围产品限价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15〕90号
各有关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内卫计药政发〔2014〕1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内药采办字〔2014〕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自治区药采中心对入围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产品价格进行了汇总分析并形成了产品采购限价,现将入围产品限价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采购限价
采购限价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入围产品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内蒙古药采平台)确定的采购最高限价,各政府办、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时,只能在采购限价下议定成交。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入围产品采购限价是集2008年原卫生部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价格、2011年以来开展集中采购的所有省份的中标(入围)价格、2012年以来我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以及2014年企业自主报价、2015年内蒙古药采平台实际成交价、产品在我区市场最低零售价及企业提供的其它价格等分析确定形成。
二、限价范围
凡参加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并挂网的产品,包括心脏(冠状动脉)介入类、起搏器类、电生理类、神经外科类、眼科类等五大类医用耗材产品纳入限价范围。
三、限价查询
各相关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耗材采购系统”—“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系统”—“限价管理”查看本企业相关产品限价信息。
四、限价确认
各相关企业须在2015年12月21日17:00前凭用户名、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系统”进行产品限价信息网上确认工作。凡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信息确认的企业,将视为不接受产品限价,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5年内不接受该产品重新申报;对于临床必需独家产品报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限额采购。
五、公示时间
2015年12月14日至12月21日17:00。
六、其他事宜
若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相关产品限价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务必于2015年12月21日17:00前,将纸质申诉材料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由被授权人当面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传真件、影印件或邮寄方式等不予受理。逾期和不按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471-4919735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西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12月14日